「宗廟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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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現行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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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行政治制度是根據國父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五權分立、及均權主義等理論所制定的憲法規範。權能區分,即人民以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來監督政府,政府則以五種治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來為人民辦事。

 

在政權方面,最具特色的是代表全民行使政權的國民大會,它原擁有選舉和罷免總統副總統、及修改憲法等重大權力。但經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六次修憲,現改為在有需要時才召開,僅有複決立法院所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權力。而國民大會代表則由比例代表制方式選出。

 

在治權方面,作為國家元首,總統副總統自一九九六年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有統率三軍、公佈法律、締結條約和宣戰媾和、宣佈戒嚴、特赦、授予榮典、任免官員、發佈緊急命令、調解院際衝突等權力,並透過國家安全會議主導外交、國防、情治、及兩岸關係政策。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可毋須立法院同意委任行政院院長,與及毋須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發佈解散立法院之命令。因此,總統實際成為最高行政首長,而他/她亦可毋須理會立法院的席次分佈而按照自己的意願委任行政院院長。

 

五種治權分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行使。是次選舉當選的立法委員將組成新一屆立法院,任期三年。根據憲法,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即一般各國國會的權力。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更給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向行政院各首長質詢、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和行政院施政報告等權力。

 

在地方政制方面,實行均權主義,在憲法內明確劃分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權責,給予地方自治。由於因修憲停辦臺灣省省長和省議員選舉,使省政府由自治政府改為中央派出機構,因此現時地方自治的重點為(行政)院轄市和省轄下各縣市。是次選舉將選出臺灣省和福建省轄下各縣市的首長,而與縣市長選舉密切相關的縣市議員暨鄉鎮(縣轄)市長選舉亦將緊接其後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廿六日舉行。

 

臺灣現行的政府組織圖 (詳細版) (簡明版)

 

臺澎金馬地區行政區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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